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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中,需要考虑哪些风险因素?
文 | 张 琰 顶呱呱产业发展研究院
因此,注册商标或者说优质注册商标越来越成了稀缺资源,而企业主想免于繁琐的行政审查程序而快速获得商标权,商标转让无疑是一条捷径。所谓商标转让,是指转让双方意见达成一致后,便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办理转让商标专用权。
但是商标转让完成后也不是万无一失,其中可能涉及到多方面的风险最终导致商标不能使用。这也是在进行商标转让过程中,需要考虑的风险因素。
一、商标是否为恶意注册
2019年《商标法》修正后,增加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针对商标恶意注册情形,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此进行了严厉的打击,其中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2019年颁布的《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中也明确指出:“商标转让情况不影响商标注册部门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认定”。因而,商标申请若是恶意注册,或者商标申请人本身具有不正当抢注或囤积商标行为的,即使商标已转让至其他主体,也不影响该商标的“恶性”,依然可以依法宣告该商标无效。
本人曾代理的两起商标无效宣告答辩案中,商标受让人均花费了数十万的成本受让了争议商标,但原商标申请人有大量囤积商标及抢注他人知名商标的行为而被他人提出了无效。商标受让人在答辩理由中指出自己是善意受让,不知晓前述行为,并提供了转让双方的协议及转款凭证,但还是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商标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而予以宣告无效,商标受让人花费的巨大成本就此打了水漂。
这些案件给商标受让人以警醒,在我国严厉打击“炒标”、“囤标”行为的前提下,之前以炒标、卖标为业的公司越来越缺乏生存环境,而企业主想要合理合法受让商标,首先要检索商标申请人的申请状态,查询有无恶意注册的行为,以免后续被他人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且无招架之力。
二、商标转让是否为转让人真实意思表示
商标转让申请材料中,需要转让双方盖章或签字。若商标转让方为企业,需加盖公司公章,国家知识产权局一般认可为企业行为;而转让方为自然人的,必须本人签字并提供身份证,有的商标为共同申请,需要共有人全部签字并提供身份证,其签字也容易造假。
实践中,本人也遇到商标转让失败的案例。案件中,其商标为三个自然人共同申请,其中一方实际不同意商标转让,而另外两方却在磋商洽谈中声称三人均同意转让商标,后更是假冒不同意转让一方的签名,且未提交其身份证证件,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转让补正通知,通知补充提交第三人身份证,但因转让方无法取得第三人身份证,最终导致转让失败。
因此,在商标转让时,转让方的主体资格审查也尤为必要。如企业吊销或注销,则可能存在公章造假或营业执照过期的问题;转让方为共同共有,建议办理商标转让声明公证,以免因转让主体瑕疵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浪费前期时间和人力成本。
三、商标撤销、许可、抵押的风险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中的商标查询系统中,商标转让前的状态一查便知。若有“被提出无效宣告或撤销程序”这类程序,一般直接考虑放弃受让。但是,在商标转让成功后,受让人无法预见或阻止他人对商标提出无效或者撤销的程序,以及商标是否私下进行了许可使用或抵押行为,这些问题都会影响商标的实际使用。
如果商标转让人有意隐瞒或没有履行相关的登记备案手续,商标受让人一般很难通过公开渠道查询得知,此时可通过商标转让合同加以限制和规避风险。在转让合同中可明确约定:如果因商标长期不规范使用、刻意隐瞒影响商标后续使用的许可、抵押等情形,转让方需承担违约责任。
四、商标国际注册状况
商标注册过程中,大多数企业主会忽略考察商标是否有在国际注册的情况,但是在面临商标后期使用市场反应良好、商标知名度高,或经营战略发生重大调整转向国外市场,此时难免会涉及此类情形。
本人早年间也碰到过类似案例。在前期商标转让过程中,双方均未考虑域外注册情形,商标转让方也非有意隐瞒,后续商标受让方拟在香港销售产品,才发现该商标早就被转让方申请注册成功。而此时距离商标转让时间已久,商标转让方已经破产注销,受让方多方查找也无法联系到商标转让方,只能委托域外代理机构对香港商标提出撤销程序,时间和金钱成本也随之增加。
因此,在商标转让过程中,受让人除了要对拟转让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是否存在近似商标做必要考察外,也要注意考察该商标的国际注册动态。如果有国际注册的,应考虑是否将国外商标一并转让或做注销处理,以免为企业日后的市场行销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总的来说,商标转让过程中存在诸多不确定的法律风险,建议企业主在购买商标时应当谨慎考察,委托商标代理机构或知识产权律师进行专业的项目尽调,最大限度保证自身权益。
(本文为授权发布,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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